“疫”案说法丨隐瞒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律师提醒情节严重者可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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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仍然严峻复杂,必须时刻绷紧疫情防控弦。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来川和返川人员,未主动向社区报备,隐瞒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史的,将可能承担什么责任?

  记者采访了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律师曾文忠,对此进行解读。

  典型案例

  2022年3月12日,王某某从泉州返回福州后,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向所居住乡镇、社区报告行程,3月13日,其妻子苏某某在孩子所在学校排查师生共同居住者涉疫区域旅居史时,谎报王某某行程。夫妻二人的行为对疫情防控造成重大影响,公安部门已介入调查。

  律师释法

  曾文忠告诉记者,隐瞒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将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且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情节严重者还可能受到刑事处罚。曾文忠表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评析

  曾文忠提醒,疫情期间,每个公民都应执行政府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疫情防控措施,拒绝执行政府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疫情防控措施,隐瞒活动轨迹、中高风险旅居史或者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史,逃避疫情防控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若在发现自身有疫情传播的重大风险时,放任疫情的传播,造成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将可能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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