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发布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

【来源: 巴中日报 郑钧太】【点击举报】

  ●2021年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6月30日,其中2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发布禁火命令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情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巴中市人民政府于5月8日发布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

  《命令》明确2021年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6月30日,其中2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各区县人民政府可结合辖区实际,延长森林防火期和高火险期,并向社会公布。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发布禁火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命令》明确,全市所有林地及林地边缘向外10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全市所有国有林场管辖区为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吸烟、烧纸、点烛烧香、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狩猎、使用火把照明、生活取暖、野炊、焚烧垃圾等一切野外用火。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生产用火的,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提交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的前提下组织实施。在森林防火区内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应当采取安装防火装置、配备防火器材等防火措施,野外作业人员应当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命令》规定,要在林区要道、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景区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和森林防火警示牌,设置“防火码”,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接受防火检查,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火车、机动车等司乘人员严禁在森林防火区丢弃火种火源。

  《命令》明确,凡违反以上规定和区县人民政府禁火令的,区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条例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实施分期分区精准管控,明确森林防火责任区域和职责任务,落实村民挂牌轮流值班和巡山护林员制度,实行网格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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