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出台八条措施,支持中小企业渡过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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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全市中小企业渡过难关,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企业贷款融资。用好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应急转贷资金、“园保贷”资金、川陕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基金,疫情防控期间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支持而造成贷款损失的,按最高不超过损失的10%给予补偿。融资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银行贷款担保的,按担保费用总额的20%给予补贴。金融机构不得抽贷、断贷、压贷、罚息,力争全年中小企业贷款新增30亿元以上,增速不低于同期贷款平均增速。(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人行巴中市中心支行、巴中银保监分局等)

  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金融机构要积极申请运用人民银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资金,新发放贷款按政策范围内最低标准执行,中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下降0.5个百分点;中小企业存量贷款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办理续贷或展期,利率按原合同利率下浮10%,新增贷款利率原则上按基准利率下浮10%,鼓励有关方面对办理银行贷款产生的保险、担保、评估、鉴定、过户、产权登记等相关费用给予减免。对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一季度贷款按基准利率的30%进行贴息,单个企业贴息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巴中银保监分局、人行巴中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相关银行)

  三、加大财政资金奖补。安排专项资金、用好省工业发展切块资金和“开门红”奖励资金,支持工业企业复工复产,鼓励企业开足马力满负荷生产。对一季度产值或投资总量、增速均居前50位的企业或项目给予10—3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四、缓缴社会保险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内实行“退一补一、转一补一”特殊政策,确保参保人员个人权益不受影响。(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五、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经认定困难的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6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返还社会保险费。(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六、减免企业税费。因疫情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依法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的产品,其应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按规定予以减免。企业为疫情防控实际发生的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七、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税款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八、减轻企业负担。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减免1至3个月租金,其中第一个月免租金,第二、三个月租金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国资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

  减轻企业用能负担,鼓励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控物资生产的中小企业,由辖区政府按销售目录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对一季度生产用电、用气增长10%以上的中小工业企业,对超出10%的部分按0.1元/度、0.3元/立方米的标准分别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降低物流成本,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企业,按实际发生物流费用的30%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撤销。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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