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十条措施》(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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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全面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清单式”全面落实中央“6个方面”和省委省政府“20条”政策措施,坚定不移推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二、放宽民间投资市场准入。全面推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实现市场主体“法无禁止皆可为”。放宽民间投资领域,定期发布项目投资推介信息,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落地。

  三、着力降低民营企业成本。全面落实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政策宣传辅导。降低用地成本,降低用工成本。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落实降低社保缴费名义费率政策,稳定缴费方式,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降低用电、用气、物流成本及货车安全性能、机动车尾气排放等检测费用。

  四、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题。在保证市本级财政投入基础上,充分发挥川陕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基金撬动作用,吸引社会资本优先投资本土初创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和潜在“独角兽”企业,对属地注册符合本市产业发展规划的优质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加强民营企业融资培育,支持民营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企业应急周转专项资金,帮助企业减轻转、续贷压力,维护企业征信。积极发展融资租赁,降低诚信企业投资成本。

  五、大力培育产业龙头企业。建立重点企业培育库。持续推进“四百计划”,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且参与脱贫攻坚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补助资金;对新建工业企业竣工投产新增产值1亿元及以上、5000万元—1亿元以下,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补;对建筑施工总承包(EPC)企业主项资质由一级晋升至特级的、二级晋升至一级的、三级晋升至二级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等,以及旅游接待设施完善且年接待游客50万人次以上,对提升城市知名度有较大影响的旅游品牌企业,给予一次性创建奖补200万元。对新升规入库的服务业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对主营业务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批发企业、3000万元以上的零售企业,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用于自身经营需要的,按年支付利息额的30%给予贴息支持。对在巴中市域内已经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首次在国内外(含境外)主板、创业板、中小板上市公开发行股票的,给予300万元人民币补贴。2022年底前,实现全省大企业大集团100强、全省服务业企业50强两个“零的突破”,上市企业达到3家,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达到3家。

  六、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创业。引导民营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财政补助;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产品,按相关规定给予不超过20万元财政补助;注重品牌推广,鼓励出川出海,不断提升“巴中产”“巴中造”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50万元;获得四川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20万元;获得“中国质量奖”“天府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的民营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加强校企合作。

  七、提升民营企业管理水平。实施民营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根据企业内部需求开展公益辅导服务。每年组织民营企业代表向国际国内行业领先企业学习交流。鼓励民营企业聘请企业管理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服务,支持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八、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在执法司法和纪检监察工作中,依法保护民营企业财产权、创新权、自主经营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对民营企业历史上的一些不规范行为,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宽严相济”的原则处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要求企业停工停产,在安全生产、环保等领域执法中,要督促帮助企业限期规范整改,不能简单搞“一刀切”。对因政策变化、规划调整等造成的损害,要依法依规补偿救济,坚决避免“一刀切”。

  九、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完善政企互通服务平台。完善党政领导联系重点民营企业制度,按照“双向认领”的方式,市、区县两级党政机关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定点联系一户民营企业,实施“一企一策”帮扶行动,推动营商环境的改善。严格规范政商交往行为,建立政商交往“负面清单”。

  十、加强民营经济工作组织领导。调整完善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召开2次以上领导小组会议。市、区县要将民营经济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纳入年初财政预算,厚植保障根基。强化对民营经济工作服务指导。对民营企业反映的合理合法问题办理不力、政策执行不到位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问责,促进全市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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