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巴中出台十五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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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确保到2025年底,全市集体经济年经营性收入100万元以上的村达20个,年收入10万元以上的村占比达50%,其余村年收入全部达到5万元以上。近日,我市出台了《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十五条措施》(以下简称《措施》)。

  关键词:农村资源资产

  就如何盘活农村资源资产,《措施》提出主要从做大资产规模、统筹土地资源、规范产权交易三方面入手。

  在做大资产规模上,《措施》明确财政投入、社会捐赠、群众自筹等形成的各类资产,属于集体所有的应通过合法程序量化为集体资产。鼓励将财政投入建设形成的办公用房、农村供水、小型灌溉、校舍厂房等资产,依法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管护和经营,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在统筹土地资源方面,大力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土地整理后新增耕地归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土地经营权人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发包方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经土地承包方同意,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鼓励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前提下,整理开发空闲(废弃)地和荒山(坡)、荒滩、荒地等资源,由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在规范产权交易上,依托巴中市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服务体系,县(区)设立服务中心,乡镇设立服务站,村级设立服务点。落实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应进必进”机制,包括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林权、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以及其他可依法交易的农村产权,拓展特色交易小类品种。允许试点地区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经依法登记的前提下按规定入市。

  关键词:促进增收

  在促进增收方面,《措施》也提出了三条具体措施。

  探索多元模式。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办土地、劳务、置业、旅游、股份经济等合作社或出资创办(入股)工商企业。鼓励乡镇(街道)整合各村资源力量,成立集体经济运营公司(巴山强村公司),建设镇级集体经济产业园。支持本地资源少、区位条件差的村整合产业帮扶、社会捐助、集体自筹等资金,跨区域实施集体经济“飞地”项目。

  拓宽增收来源。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组织农户承包地流转,收取适量管理费用。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联合组建发展基金,投资政府融资平台或委托国企运作。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入应按照一定比例划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预留指标调剂使用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可预留不高于20%的土地补偿费作为集体发展资金。

  注重项目扶持。除中央、省对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有明确规定的项目外,对各级财政投入、单个投资100万元以下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业综合开发、人居环境整治等惠民涉农项目,技术要求不高、村民能够自行建设的,可按规定委托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工程技术含量较高的,鼓励具备资质的集体经济组织或集体经济组织参股的经济实体承揽实施。

  关键词:政策支持

  《措施》还提出了加大财政投入、保障建设用地、优化奖补政策等九条具体措施来完善政策支持体系。

  在加大财政投入上,实施好财政扶持发展集体经济项目,在中央和省级财政每村补助110万元基础上,市县财政每村补助20万元,县级统筹安排东西部协作、省内对口帮扶、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进行支持,每村扶持资金总量不低于150万元。对评选的市级集体经济发展示范村等,市财政按每村不低于10万元奖励用于集体经济发展。

  在强化金融赋能上,全面推广“巴山红色贷”,引导金融机构积极使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领办的专业合作社提供信贷支持。完善农业担保体系,依法扩大集体经济组织有效担保物范围,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融资,政府出资设立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项目优先给予担保支持,降低担保费率。

  在保障建设用地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不少于5%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发展和项目用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农民自愿前提下,依法将收回的闲置、废弃建设用地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中预留拆旧复垦规模的30%,用于农民集中安置新区建设以及“一户一宅”宅基地或乡村振兴、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等发展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发展作物种植、畜禽水产养殖所需设施用地,可按设施农业用地办理手续。

  在优化奖补政策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撂荒地整治或流转土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一次性补贴、稻谷补贴等国家政策性补助资金,按照“谁耕种谁收益”原则由集体经济组织享有,直接汇入其账户。加大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经营保险财政补贴力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创办领办或投资占股超过50%的企业等市场主体,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可享受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办创办的农民专合社,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示范农民专合社,给予相应补贴。

  此外,《措施》在落实税费减免、推动帮扶助力、做实人才支撑、完善运行机制、严格考核奖惩方面,也做了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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